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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记者 薛正俭 马淑珍
这是一起发生在平罗县西区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因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费引出的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窝串案,是宁夏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职务最低、犯罪数额最大、涉案人员及罪名较多的大要案,也是取证最扎实的案件之一。
线索来源当事人一句闲谈
2007年5月的一天,在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卫无意听到一位当事人说,平罗县城关镇新利村近年 “县上征用村里近百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不知花哪了”。王卫暗想:近百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可不是个小数目,村民都不知道去处,会不会有人贪污?于是,他向当事人了解了一些情况。为了不贻误战机,王卫立即前往该村,找到村里两名年龄大的村民,询问该村是否存在近百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不知去向的问题,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平罗县检察院制定出周密的初查计划。
按照初查计划,这起案件涉及到平罗县城关镇、国土资源局、信用社、建设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需要调取新利村2003年至2007年土地补偿费的文件、造册、核发、领取等证据。
办案人员一到城关镇就遇到了阻力。为了拿到关键证据,办案人员找到主管财务的镇长包某某,说明要调阅新利村近几年土地补偿费原始发放册。包某某拒绝配合。经再三协商,才与镇长约定安排有关财会人员的时间。可到了约定时间,包某某仍以工作繁忙为由躲避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最终将新利村土地补偿费原始发放册财务凭证拿到手。
办案人员在平罗县国土资源局调取新利村2003年至2007年土地补偿费的文件、造册、核发、拨款等证据时,该局上下来回扯皮。
无奈,办案人员只好从城关镇有关新利村土地补偿费原始发放册财务凭证中寻找端倪。
寻找案件突破口
办案人员通过查看大量的外围相关账目,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发现:2006年3月,新利村与个体户杨某某签订了一份有关新利村安置小区建楼施工的协议,协议约定由新利村村委会投资200万元现金,但不参与楼房建设经营,楼房交工后,杨某某还给新利村投资的200万元现金。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杨某某必须保证分给新利村利润20万元,杨某某的一辆小轿车顶15万元利润,再支付5万元现金。该协议签订后,杨某某于2006年借新利村一、二队集体资金200万元用于基建,将一辆别克轿车顶给新利村,并支付现金5万元。该村村委会主任任建国将别克轿车过户在其子任某名下,将杨某某支付的5万元现金私自领取,据为己有。
2007年7月3日,办案人员对任建国以涉嫌贪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当天,任建国如实供述了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户杨某某顶给村上的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和5万元现金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
在对任建国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核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2006年,新利村与外地客商潘某某合资建设羽绒加工厂,该村党支部书记雍少英从账上提取78万余元建厂款,只付给银川凯隆钢结构公司工程款72万余元,将扣回的2.5万余元现金据为己有,3.8万元保修费挪做他用。雍少英对其供认不讳。随即,办案人员对任建国、雍少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07年7月12日,二人被逮捕。
贪污手法并不高明
其实,任建国、雍少英贪污的几十万元土地补偿款手法很简单。
一是偷梁换柱,另立名头。村民王某某证实,“我没有领过宅基地补偿费,任建国给我3500元,让我打了一张老弱病残名义的补助费。”
二是给一点,留一些。村民王某某证实,“我从任建国处领过3000元宅基地补偿费”,而实际上,任建国将王某某的剩余6072元与他人私分了。
三是虚假编造使用他人姓名骗取补偿费。村民徐某某宅基地是一块猪圈,因占公用土地,任建国和雍少英虚假套取了4700元。徐某某证实,“我没有这么大的宅基地,也没有领过这笔钱”。任某某证实,他没有某宅地,可任建国却领走了10075元。
四是死人的补偿费也敢拿。有两笔贪污的补偿费是已经死亡村民的。张某某死亡多年,无儿无女,任建国和雍少英私自独吞了10093元的补偿费。
五是多量多报补偿费。雍少英多次带人进行土地丈量,多次多量多报。村民吴某某证实,“我父亲补偿费早已领完了,我们没有多出的2亩多地。”任建国承认,“我们把吴某某家多量的2亩多地补偿费43100元私分了。”
深挖系列串案
办案人员搜查任建国、雍少英可能藏匿罪证的场所,从两人的“黑账”中意外发现:城关镇领导、土地所、财务室及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征地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涉嫌在征地、发放土地补偿费过程中受贿、挪用公款。
土地案引发案中案,案情重大。平罗县检察院检察长夏明连夜召集会议,成立专案组,商议破案方略,绝不能有漏网之鱼。
经过紧张查办,案件终于告破,多名土地行政执法人员、镇政府公务人员的犯罪事实暴露无遗。
几年前,平罗县进行西区征地期间,任建国、雍少英先后多次向县国土资源局5名工作人员和城关镇的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求这些工作人员在进行土地丈量、审批、核算的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达到套取国家土地补偿费的目的。
5名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受贿情况是:2005年至2006年,县国土资源局统征所所长姚某某(另案处理)、干部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征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分别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1万元;王某某(另案处理)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2万元;杨某某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5000元。安某某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3000元。
城关镇副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征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8000元。城关镇土地站站长黄某某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23000元。城关镇副书记包某某,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2000元。城关镇农经站站长兼会计李某某挪用新利村集体款5万元。
证据扎实,法院全部采纳
2008年2月3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28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一开始,任建国、雍少英二被告全部承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律师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少见。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说:“主要原因在于侦查部门对固定贪污土地补偿费的证据十分扎实,一笔笔很清楚。”
法院审理认定:雍少英、任建国在任平罗县城关镇新利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期间,从2005年至2006年,在县城西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新利村农户宅基地、耕地等补偿费用时,采用虚造、套领等手段,共同贪污土地补偿费49万余元。同时,二人还侵占村集体资金4万余元,向土地等部门有关人员行贿7万余元。2004年至2007年,任建国、雍少英在平罗县西区征地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辛苦费、好处费的名义,向该县土地局副局长姜某某行贿1万元,同时向土地局其他三位干部行贿2.5万元,向县城关镇两位干部行贿2万多元。
3月19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雍少英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年、二年零六个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以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任建国有期徒刑十年、二年、二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几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