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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刘学军
4月10日13时,在灵武市看守所提审室,吴忠市中院法官向在押犯徐福新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徐福新拒不认罪,称自己什么也没干,还要申诉。 4月1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我区有史以来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最多、轰动全国的挪用巨额医保基金3233.556万元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合议庭28天审结大案
3月3日,自治区高院受理了被告人徐福新、徐福宁、刘飞挪用公款,受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副院长马文庆亲自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参加了合议,采取书面形式审理了此案。马文庆先后阅读了该案卷宗35册、各类评估报告21份、鉴定报告20本,提审了各被告人。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原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议庭仅用28天的时间,就审结了此案。
不服中院判决提起上诉
1月28日,吴忠市中院对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马小春挪用公款,受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斌与徐福宁内外勾结,李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其所在单位医保基金共计面值3233.556万元的19张银行承兑汇票,私自交给徐福宁取得现金后用于个人经营和挥霍,直至案发不能退还。被告人徐福新明知徐福宁与李斌共同挪用公款,还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李斌倒账、冲账、上报虚假财务报表,掩盖、纵容李斌与徐福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飞在徐福宁挪用公款犯罪过程中,伙同被告人艾斌贴现、质押共计面值2533.55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从中牟利,非法占有公款。
上述被告人共同挪用救济性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艾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徐福新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万元现金,为他人牟利,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福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小春明知是赃款所购车辆而予以藏匿,拒不交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福宁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吴忠市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福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福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艾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马小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收缴。宣判后,被告人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均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挪用救济性公款数千万
2006年9月,自治区审计厅向石嘴山市检察院出具了 《关于依法追究石嘴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原主任徐福新和原财务科长李斌等涉嫌违法问题的移送处理书》及宁煤集团2003年至2005年上缴医疗保险基金明细表、银行汇票交接明细表、现金凭证、记账凭证。石嘴山市医保中心自2003年至2006年9月,收到宁煤集团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医保款中有19张汇票共计金额3233.556万元未入账,且去向不明。检察机关遂立案侦查。
后经法院查明:2004年春,被告人徐福新之弟徐福宁得知石嘴山市医保中心医保基金中有企业缴纳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遂产生了借用承兑汇票进行质押借款投资做生意之念。经时任石嘴山市医保中心主任的徐福新介绍,徐福宁到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了解了承兑汇票贴现的相关常识。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李斌与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等人相互勾结,李斌利用其担任石嘴山市医保中心征缴科科长(后为财务科科长)的便利条件,将医保中心19张面值共计3233.556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由徐福宁贴现使用,刘飞、艾斌共帮助贴现承兑汇票18张面值共计2733.556万元,其中参与挪用贴现承兑汇票16张面值共计2533.556万元。其间,刘飞、艾斌共截留贴现款61万多元。贴现后,刘飞将2620.7875万元的贴现款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交给徐福宁。
由于医保中心的账面大量挂账,2005年1月,李斌到银川与徐福宁商量做假账一事。徐福宁在一宾馆内给刘飞打电话,3人以免提通话的方式商量如何做假账。刘飞提出制作虚假银行进账单,掩盖挪用事实的办法,后因被挪用资金没有还回来而作罢。
2005年4月30日,当李斌将其与徐福宁等人共同挪用医保中心公款的行为告知徐福新时,时任医保中心主任的徐福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李斌倒账、冲账、上报虚假财务报表以逃避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为了冲账,徐福新多次到宁煤集团催要欠缴的医保款。石嘴山市医保中心银行账、银行对账单、支付凭证、医疗保险费结算单及宁煤集团与医保中心关于支付保险费的协议,证实宁煤集团于当年12月9日一次性向石嘴山市医保中心支付了8483万元医保款,其中3648.46万元系预付款。李斌将8483万元医保款记账后,从中拿出3450.556万元,在总账上冲销了给徐福宁的承兑汇票款,余款记入基金收入总账,并据此制作了2005年财务报表上报自治区社保局。
在徐福新的纵容下,2005年8月,李斌又将单位一张面值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徐福宁,徐福宁指使唐红星为其贴现。以上贴现所得现金用于徐福宁个人经营及挥霍,直至案发不能退还。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冻结徐福宁等人及相关人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共计242.1795万元,查封、扣押各类车辆、房产等价值共计2828.5789万元。
法院查明其他犯罪事实
此外,法院还查明徐福宁等人的其他犯罪事实。2005年,徐福新受平罗县医药公司经理李治龙之托,为平罗县医药公司、石炭井医院与石嘴山市医保中心3家相互抹账提供了方便。事后,他先后收李治龙感谢费2万元。徐福新被监视居住期间,主动如实地作了供述。
2005年10月,徐福宁用赃款为马小春买了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丰田越野车。案发后,马小春将该车藏匿后外逃。2007年3月25日,他被抓获后,该车被依法扣押。
2006年9月,被告人徐福宁与马生贵在煤炭生意上发生债务纠纷,徐福宁多次向马生贵索债未果。一天,左国强和王自忠(均另案处理)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偶遇马生贵后,打电话告知徐福宁。徐福宁指使左国强、王自忠等,将马生贵挟持到某饭店一房间内,徐福宁与赵兴旺(另案处理)随后赶到,对马生贵进行殴打、威逼。之后,王自忠又打电话叫来夏淑宁(另案处理),继续对马生贵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长达30多个小时。
4人上诉均被高院驳回
徐福新及其辩护人提出,“徐福新无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亦无实施挪用公款的共同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为挪用公款罪的主犯,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徐福宁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到刘飞承兑汇票贴现2620.7875万元的事实不清”;刘飞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积极策划挪用公款做假账及截留贴现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艾斌提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共谋,也没有参与挪用行为”。
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及原审被告人李斌互相勾结,挪用石嘴山市医保中心救济性公款用于个人经营和挥霍,其中上诉人徐福新、徐福宁、原审被告人李斌参与挪用公款3233.556万元,刘飞、艾斌参与挪用公款2533.5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徐福新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2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小春明知是赃款所购车辆而予以藏匿,拒不交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福宁为索债,纠集他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自治区高院依法驳回上诉。
自治区高院发司法建议书
4月2日,自治区高院向自治区银监局、医疗事务保险管理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金融票据的监管力度,杜绝地下票据市场,维护金融秩序;建议加强对下属医保中心的监督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尽快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办案检察官认为,医保中心作为一个应运而生的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基金全面、动态、实时监管,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加强基金的监管。监管的主要方式可以采取措施完善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成立专门的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责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实时监管。实行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监督。特别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检察官建议,要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监管,防止通过手工报表作假。加强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通过内部审计,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