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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韩飞鹏 王万宝)近日,彭阳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被告人赫某、李某、龙某、宋某、李某某、何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年6个月、2年6个月、1年6个月、6个月和拘役1个月8天,并处1.2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在李某、龙某和宋某的帮助下,被告人赫某种植毒品原植物大麻139.6亩。李某某和赫某进行田间管理,龙某、宋某、李某也到田间查看过大麻的长势。当年10月份,李某和何某准备收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测算,大麻总株数为103.4万多株,经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鉴定,为大麻科大麻属植物。其果壳和苞片属违禁品或者毒品。
彭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赫某、李某、龙某、宋某、李某某、何某等人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大麻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而予以非法种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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