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行长李强,原青铜峡农村信用联社主任、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于学文,利用手中职权违法放贷6000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终被绳之以法。两起违法放贷案也敲响了金融机构内控的警钟。
原商行胜利支行行长李强一审被判8年
本报讯 (记者 宗时风 实习生 马成乾)3月3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就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行长李强等人涉嫌违法向宁夏同心润特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亮发放贷款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李强因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利通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与同心润特绒业公司法人杨自亮是多年的朋友。2005年1月,杨自亮找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行长的李强贷款1500万元,李强要求时任行长助理的李向办理。1月19日,李向安排时任营销科科长的张春晖和李明办理杨自亮公司的贷款手续。张春晖和李明向借款方索要贷款申请书、公司财物报表等相关资料,当天制作了贷前调查报告,后又补办了本行审贷会记录。经商行吴忠管理部向商行总行报批,总行于2月22日批复同意贷款1500万元,以该公司仓储羊绒提供抵押担保,并要求宁夏润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自然人杨自亮担保。随后,李向安排被告人李红办理羊绒抵押手续。被告人李红以借款人提供的库存羊绒状况认定库房羊绒42.06吨,价值2145万元。2月24日,被告人李向、张春晖、李明、李红共同完成与该公司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工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500万元。2006年2月26日,杨自亮伙同公司人员杨玲等人放火将该公司仓库保存的抵押物羊绒烧毁,并虚报损失,拖延还款。2006年4月4日,银川商业银行胜利支行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心润特绒业公司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由担保方宁夏同心回春工贸公司、宁夏润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杨自亮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同年8月,自治区高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自治区高院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将查封的财产多次进行拍卖但均流拍,致使商业银行1500万元的贷款损失至今未挽回。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属贷款手续审查不严、贷款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调查不实,且违反正常的贷款程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法院依法判处李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春晖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红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青市农信社主任于学文一审被判12年
本报讯 (记者 宗时风 实习生 马成乾)3月3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就原青铜峡农村信用联社主任、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于学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也做出公开宣判,于学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明,从2000年4月至2003年间,原任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的被告人于学文与被告人魏英、杨青宁、汤向明(已死亡)等信用社贷审会成员以及王秀萍、杨维新、王世武等信用社人员,违反贷款程序规定,以直接发放贷款或调剂资金等形式,先后从青铜峡铝厂信用社、同心县信用联社先后向杨自亮、张学林以及杨自亮所在的宁夏润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6笔共计3680万元。至2004年3月28日,杨自亮又向青铜峡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700万元,并签订了宁夏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2005年3月31日,杨自亮归还贷款本金670万元后,剩余贷款经青铜峡市信用社延期至2006年2月10日,在延期内杨自亮又归还贷款本金290万元。下欠贷款本金2740万元到期后,2006年2月10日经区联社同意,这笔贷款在青铜峡市信用联社又进行了社团转贷,借款人由杨自亮个人转变为宁夏同心润特绒业公司,担保人为宁夏润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同心县兰英砖瓦厂。截止2006年5月22日案发,同心润特绒业公司尚欠信用社本息280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间,于学文还指使魏英、杨青宁、王秀萍、汤向明(已死亡)等人为哈忠义违法发放贷款230万元。截止2006年5月22日案发前,尚欠本息合计3127874元。
法院审理认为,几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未进行贷前调查情况下,逆程序自上而下进行操作,在同一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于学文、杨青宁、魏英、王秀萍、杨维新等5人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于学文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杨青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魏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秀萍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维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世武被宣判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