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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建兴
2月28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对我区最大涉枪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涉枪、涉毒被告人因涉及7项罪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0年。
2007年12月21日,此案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员达12人,涉案枪支14支。这起跨宁夏、青海、山东3省区的涉枪、涉毒犯罪案件,于今年1月9日在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多次研究,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公安:侦破其他案件牵出“最大涉枪案”
2006年1月,石嘴山市大武口警方在侦破一起案件时获悉:租住大武口区的河北籍男子朱松林(另案处理)持有一支手枪。经查,朱松林从青海省西宁市购买了5支“仿六四”式手枪后,分别卖给刘某某和兰某某4支,自留1支。朱松林因与刘某某发生矛盾,于8月9日准备了导火索和炸药,欲对刘某某实施报复。
由于情况紧急,随时可能发生其它危害社会的后果。同年8月13日,大武口警方迅速抽调15名民警成立专案组开始破案。经过近一年的侦查,辗转全国6省区,行程2万多公里,没费一枪一弹,无一人伤亡,将15名主要涉案人员全部抓获,成功破获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我区最大涉枪案,缴获仿“六四”式和仿 “五四”式手枪及猎枪共14支,子弹38发,同时还侦破了多起涉嫌毒品犯罪案。随后,有12名主要涉案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反复对此案认真审查。于2007年12月13日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 一名主要被告人曾是山东政法干警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至10月,12名被告人中有11人,先后单独或结伙,4次在青海省西宁市和我区石嘴山市非法买卖12支仿 “五四”和仿“六四式”枪支,另有部
分被告人在山东省非法持有2支枪,被当地警方查获,枪支内带有部分子弹。同时,部分被告人还涉及毒品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曾为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却非法买卖枪支、贩卖、运输毒品,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刘某某原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却无视国法,从事枪支和毒品犯罪。被告人中有3人系累犯。因本案涉及的枪支和毒品犯罪,有许多犯罪行为特殊,案情十分复杂,故石嘴山市中院合议庭多次认真研究案情,反复讨论认定的事实和定罪的诸多问题,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长达3万多字共50多页
记者看到,这起我区破获的最大涉枪案,法院的判决书长达3万多字共50多页。法院审理认为,12名被告人无视国法,进行枪支犯罪,同时,部分被告人还犯有贩卖、运输毒品,寻衅滋事,盗窃罪等。法院认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大部分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判决:
1.被告人杨某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运输枪支1支,贩卖、运输毒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5支,贩卖毒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000元。
3.被告人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3支,贩卖、运输毒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
4.被告人马某非法买卖枪支10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5.被告人尤某某非法买卖枪支10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6.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7.被告人黄某非法运输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犯非法运输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8.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枪支3支,非法储存枪支3支,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犯非法运输、储存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9.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4支,非法持有毒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元。
10.被告人祝某某非法买卖枪支4支,盗窃他人财物。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11.被告人兰某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毒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12.被告人万某某非法储存枪支1支,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