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何巧云)2月26日上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吴忠市利通区将故意杀人犯王学兵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经查明,2006年12月18日中午,王学兵在吴忠市板桥乡早元村二队的家中,与前来索要债务的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双方在厮扯中,王学兵拿起橡胶榔头在马某头部猛击数下,马某倒地当场死亡。之后,王学兵将马某的尸体进行分割,装入编织袋,并驾驶摩托车将尸体运至吴忠市三星造纸厂北侧南干沟李英洞下、滨河大道第二连接处、叶盛黄河大桥下黄河中央等处抛弃。王学兵在金积镇给马某家人打电话,谎称马某遭绑架,让其家属准备10万元现金。家属觉得事关重大,随即报警。警方破案后,经法医鉴定,马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王学兵不服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学兵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核准王学兵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据了解,这是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