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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杨丽) 国家近日新出台的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了新规定。这是12月2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的。
据自治区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家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新规定包括: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施此规定之前,我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般只要单位有可用土地,经申请就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然后就可进行集资建房,但国家出台新规后,这种情况将不被允许,以后我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将按国家的新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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