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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海坤
房东王某想把租赁中的住房卖掉,但又没征得房客同意,结果双方发生纠纷。
房客刘先生告诉记者,今年7月,他在银川市康明花园租了王某的一套住房,当初 《租房合同》里约定租赁为2年,违约金是800元。最近房价上涨,房东想把房屋卖了,刘先生一直没有同意。刘先生认为,按照规定,在租赁中的房屋应该征得他本人同意才能卖,而且自己有优先购买权。双方为了这事闹得不愉快。王某后来表示愿意赔偿800元违约金,刘先生仍不同意解除合同。
10月31日晚,王某找了两名女子助阵,来到租房处,要求刘先生退房,刘先生则找了两名男子在家等着,坚决不退房,双方吵了起来。吵声惊动了邻居,经小区保安和邻居调解,双方表示愿意重新协商。
律师说法
嘉禾律师事务所高凤江律师:房东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能成立。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另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款规定在我国民法理论中被称之为 “买卖不破租赁”。此事中虽然房产已出卖他人,但刘先生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直至原租赁合同到期。
如果刘先生有意购买该房屋,而出租人出卖该房屋前没有通知刘先生,刘先生可以告出租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出租人与他人的买卖合同,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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