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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问:关于建筑物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对此,居住该小区的任何一名业主,都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无效。
不过,对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出的停车位,其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除物业方面可以得到一些管理费用外,其他收益应该首先纳入维修基金。
业主:可起诉“侵权业委会”
问:《物权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决议有新的规定吗?
答:相比《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如果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损害了个别业主的利益,个别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决议。
在决议过程中,《物权法》采纳了“双轨制”,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样规定保护了小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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