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10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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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网 WWW.NXNET.CN 200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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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方帅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
据了解,此次修改对原来的《条例》做了四项较大的修改。首先,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将其撤掉。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就此表示:业主遇到问题,可以找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找同一级的乡镇的人民政府去解决。从原来的建设部门、房地产部门的一条线管理,现在变成了多元化的管理,是一种进步。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七种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此次修改的第二项将旧《条例》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六种事项改成了和《物权法》一样的七种事项。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了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种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即此次修改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都保持了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完全一致,比如将旧《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
“这些事宜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定更加严格的条件,更有利于实现大多数业主权益的保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铭对此表示。
另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刘铭表示,物业公司所履行的对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职能,也是属于服务范畴。相对“管理”而言,“服务”的表述更准确,能更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明确物业企业的服务功能,也更能突出业主的地位。称呼的改变也有利于提升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
然而业内也有着不同的意见。有着丰富物业管理经验的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亚东却表示,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让物业公司承担了更多的东西”。做出这样的修改是政府部门单纯从老百姓的角度考虑,对改善物业与业主间的问题起不到本质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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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布日固德 |
| 来源:SRC-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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