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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张怀民 实习生 杨春
为方便孩子上学,永宁县李俊镇居民唐正兵决定在银川市兴庆区购买一套住房。唐正兵没有料到,他竟被卖房人骗走12万元购房款。5月7日,唐正兵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儿子冒父名义卖房
2007年12月,经朋友介绍,唐正兵认识了家住兴庆区的董旗(音)。听说唐正兵要买房,董旗称自己离婚不久,正好有一套面积为77.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该房在兴庆区中山北街北兴巷,距离银川二中也比较近。看过房子后,唐正兵决定买下这套房子,双方谈妥房价为12万元。董旗称自己工作太忙,不能亲自办出售房屋的相关事宜,并以父亲董某名义,委托了朋友张某代为办理一切事宜。
买主支付12万元购房款
随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过程中,张某出具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相关证件都是董某的。去年12月14日,双方来到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处在对董某的户口、房产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审查后,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是真实的。拿到公证书后,唐正兵将12万元房款打到了董旗的银行账户上。
儿子卖房父亲蒙在鼓里
因签订合同时,董旗称房子已经出租给别人,今年4月14日到期,唐正兵没有急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月14日,唐正兵到银川市房管局调出房屋权属档案,确认是属于董某的。但在准备过户时,唐正兵发现该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遂来到房屋所在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户籍民警一看是董某的房子要卖出,称自己认识户主董某,称他已离婚,不可能卖房子。经联系,董某来到派出所。经当面对质,董某才发现是儿子董旗冒用自己的名字将房屋卖了。
董旗出具的身份证上除名字是董某的,其他信息都是董旗的。为了卖房,董旗还将自己与妻子的离婚协议涂改成父亲的名字,出现了公公和儿媳“离婚”的笑话。
公证处撤销无效公证
唐正兵发现被骗,遂联系董旗,但董旗一直不露面,也不接电话。4月21日,发现这起错误的公证后,银川市国信公证处撤销了其作出的公证书,确定该公证从作出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5月4日,唐正兵以董某没有保管好房产证、离婚证、户口簿等,致使自己被其儿子董旗骗走12万元为由,将董某起诉到兴庆区人民法院,索赔12万元房款。5月4日,法院立案后给唐正兵送达了传票,已确定开庭日期。
记者前往采访时,银川市国信公证处主任杨某说,公证处也是受害者,虽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公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是此次公证行为的后果也给公证处造成了影响。
唐正兵说,他准备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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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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